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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5〕9-9号)

发布时间:2025-09-15 15:04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188

曲靖绍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GY38W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潇湘街道金麟社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徐秋宝

 

2025年516日,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群众信访件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位于中安街道紫泉社区宝树村的宣富高速公路八分部弃土场地内,于2023年2月擅自建设一个砂石料加工项目,并于2023年4月开始投入生产经营。砂石料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影响评价文件,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上述违法事实有:2025年5月16日《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51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2025年5月1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幅及从该公司提取的其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我局于2025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9-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5年8月8日,你公司提交了《关于曲靖市生态环境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内容的申辩》。2025年8月1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组织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及表决,并于2025年8月21日作出了《关于绍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曲靖市生态环境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内容的申辩>的会议决定》,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得当、办案程序合法。曲靖绍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不进行罚款”理由不成立,对此申辩要求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9-7号)及其《送达回证》(曲环送〔2025〕9-20号)、《关于绍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曲靖市生态环境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内容的申辩>的会议决定》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曲靖绍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2.2万元,其中对“未验先投”行为罚款21.1万元,对“无证排污”行为罚款21.1万元。

根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发现的,环保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企业砂石料加工项目于2023年2月开始建设,2023年4月建成投入生产已超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对砂石料加工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