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15 15:02 来源:富源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作者:富源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浏览次数:1368
《富源古敢“4·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曲靖市安委办审核、富源县人民政府批复,现予以公布。
富源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7月15日
富源古敢“4·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5年4月15日13时7分,富源县古敢乡沙阿公路(沙营至阿坝)上坝村梧桐湾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5.6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富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富安事故查处字〔2025〕第1号)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交通运输局、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富源大队、县总工会、富源公路分局、古敢水族乡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富源古敢“4·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富源古敢“4·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违规运载挖掘机且未将挖掘机固定、固牢,超速行驶,所载挖掘机滑落,砸在对向行驶的拖拉机驾驶室上,造成拖拉机驾驶人当场死亡及拖拉机受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所有人概况
1.张*,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2232119790818****,户籍住址:贵州省兴义市威舍镇光辉村**组,系贵EB1218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
2.张*华,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032519731113****,户籍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镇迤更者村委会迤更者村。2023年2月24日,张*华与张*丈夫陈*永签订购车协议,购买贵EB1218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系贵EB1218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实际所有人。
3.王*灿,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620716****,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古敢乡补掌村委会小河边村**号,系川32A2317号拖拉机车辆登记所有人。
(二)车辆基本情况
1.贵EB1218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东风牌,型号:DFL3310A22,注册登记日期:2014年5月27日,使用性质:货运(仅用于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识别代码:LGAXSDF42E301****,发动机号:E101****,车辆审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无有效道路运输证,投保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强险保单号:35202240301000****,保险有效期限2025年8月1日0时0分止。商业保险(统筹险)投保于华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单号:HC202516****,保险期限2026年2月6日23时59分59秒止。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曲恒通〔2025〕车鉴字第0511号)鉴定意见:贵EB1218号重型自卸货车:1、转向系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灯光电器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该车肇事采取制动时车速约为38km/h。
2.川32A2317号拖拉机,车辆品牌:振兴牌,型号:ZX150T-4型,注册登记日期:2018年6月22日,车辆识别代码:ZX150T4Q130065****,发动机号:1FQ629BQ****,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6月,投保于广西农机互助宝互助险管理委员会,保单号:X523FFBN27****,保险期限至2026年2月14日0时止。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恒通〔2025〕车鉴字第0512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川32A2317号拖拉机:1、转向系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肇事前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灯光电器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肇事前无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数据不全,无法计算。
(三)驾驶人基本情况
1.张*华,持有“B2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3032519731113****,档案编号:53030125****,发证机关: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3月10日,审验有效期至2027年3月10日。肇事时系贵EB1218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未受伤。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
2.王*灿,持有“G2”类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驾驶证号:53222519620716****,档案编号:53030003****,发证机关: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农业农村局,初次领证日期:1997年5月10日,审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0日。肇事时川32A2317号拖拉机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曲恒通〔2025〕毒检字第00667号)鉴定意见:送检03594258血样中未检出乙醇。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体检验意见书》(富公(交)鉴(尸)字〔2025〕12号鉴定意见:王*灿系颅脑损伤死亡。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15日,云南琪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驻黄泥河站负责人李*联系张*华,请张*华从古敢乡石山脚转运本公司租用的一台徐工XE75D履带式挖掘机到古敢乡独家村。12时左右,挖掘机司机王*方将挖掘机开到贵EB1218号重型自卸货车上。张*华未对运载的挖掘机作任何固定,后驾驶贵EB1218号重型自卸货车载着挖掘机从古敢乡石山脚向独家村方向行驶。13时7分,当车辆行驶到古敢乡补掌村委会上坝村梧桐湾处,与王*灿驾驶的川32A2317号拖拉机会车时,所载挖掘机从货车左侧滑落,砸在对向行驶的王*灿驾驶的川32A2317号拖拉机驾驶室上,造成王*灿当场死亡及拖拉机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富源县古敢乡补掌村委会上坝村梧桐湾处,经度:东经104°44′0″,纬度:北纬25°14′44″,天气:晴,干燥沥青路面,该路段为东西走向,东至富源县古敢乡草鞋田村方向,西至古敢乡热水塘村方向,南侧为高于路面的山坡,北侧为低于路面的山沟。现场道路由东至西为右转弯下坡路段,弯道半径为30米(属急弯),坡度为-1%,有效路面宽6.8米,路肩宽0.4米,由中央实线分为两向车道,路北边设有波形金属防护栏。该路段属乡道,机动车法定限速30公里/小时。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直接经济损失85.62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4月15日13时8分,张*华拨打富源县人民医院120急救电话,请求急救。13时18分,富源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接张*华报警称:我驾驶的贵EB1218在古敢乡补掌村委会上坝村与一辆农用车(川32A2317)发生刮擦,农用车车主受伤,救护车已到现场,请处警。13时21分,富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指挥中心指令古敢中队中队长石育才带领民辅警进行处置。13时31分,石育才先后向富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指挥中心、古敢派出所副所长史政委(主持工作)报告事故情况。13时36分,富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王凤鸣向局分管领导李晓绕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3时18分,富源县黄泥河镇卫生院1辆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急救;13时29分,富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古敢中队民辅警到达现场,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及现场管控工作;13时45分,古敢派出所副所长史政委带领相关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指导开展现场管控及救援处置工作;16时45分,富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增援警力到达现场开展处置工作。17时20分,现场勘验完毕,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经富源县黄泥河镇卫生院120医护人员现场急救,确认王*灿已死亡,王*灿遗体于2025年4月25日在富源县殡仪馆火化。目前,王*灿家属情绪安抚工作仍在持续进行中。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公安、卫健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肇事路段交通有效管控。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应急救援处置及时。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张*华驾驶贵EB1218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挖掘机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操作规范将货物固定、固牢,且时速超过法定最高时速(法定限速30km/h、实际车速38km/h),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025年5月8日,经公安交管事故责任认定(编号:530325120250000038):张*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灿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二)间接原因分析
张*华运载的挖掘机为徐工XE75D履带式挖掘机,长6.15米、宽2.23米、高2.685米,整机工作重量7.46吨,属不可拆解物体。根据《云南省公路大件运输许可实施细则》规定,属一类大件运输,需要使用大件运输车辆运输该挖掘机。张*华在未取得合法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贵EB1218号重型自卸货车违规运载该挖掘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张*华,群众,系贵EB1218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驾驶人。2025年5月8日,经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张*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富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5年5月13日被依法刑事拘留,2025年5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张*华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违规运载挖掘机且未将挖掘机固定固牢,超速行驶,造成亡人道路交通事故,因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富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5年5月13日被依法刑事拘留,2025年5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二)驾驶人道路交通法律意识淡薄。张*华近三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7次,虽然17次违法均已处理完毕,但在此次事故中,仍存在违规运载、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宣传教育。富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要进一步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紧盯“两客一危一货一面”驾驶人,充分利用辖区2个防控点及6个一级劝导站、城市户外大屏、公路沿线可变情报板、LED显示屏、农村宣传橱窗、公交,以及办公场所、违法处理中心等阵地,滚动播放交通安全提示信息,让交通安全随时、随处可见,提高宣传提示阵地影响力、辐射力、带动力,大屏小屏伴出行。
(二)强化路面管控。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紧盯国省干道、城区及农村地区的“两客一危一货一面”、6座以上小客车等重点车辆,从严查处酒(醉)驾、“三超一疲劳”“飙车炸街”、无证驾驶、超员超速等公路易肇事致祸违法行为。持续加大对酒(醉)驾、二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不戴安全头盔,对酒驾醉驾、无证驾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农村“两违”风险人员进行重点关注和宣传提示,进一步消除各类路面交通安全风险隐患。
(三)加强联合执法。由县公安局牵头加大重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对重、中型货运车辆非法改型改装的查处,推动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常态化“打非治违”机制,进一步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净化道路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