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版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25〕9-8号)

发布时间:2025-06-25 10:39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500

姓名:钱文俊

身份证号码:53032519******1912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老厂乡和谐路

 

你现任富源县十八连山镇丹烁煤矿后勤副矿长,负责环保工作。202542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所在的富源县十八连山镇丹烁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煤矿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煤矿将原有年入选30万吨洗矸厂主体设备拆除后,未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于202412月擅自建设年入选90万吨洗矸厂且生产工艺从跳汰变更为跳汰+浮选。经查,该洗矸厂主体设备已基本建设完成,且存在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202542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4幅,以及2025428日、522日从你煤矿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为凭。

煤矿年入选90万吨洗矸厂主体设备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作为该煤矿后勤副矿长兼环保负责人,未履行环境管理职责,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我局于20256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9-6号)向你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9-6号)及其《送达回证》(曲环送〔20259-12号)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3万元(大写:伍万叁仟元整)。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上述罚款缴入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5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