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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5〕9-7号)

发布时间:2025-06-25 10:35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1648

富源县十八连山镇丹烁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7134553632        

 址:富源县十八连山镇岔河村委会

投资人:罗彪

 

202542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煤矿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煤矿将原有年入选30万吨洗矸厂主体设备拆除后,未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于202412月擅自建设年入选90万吨洗矸厂,且生产工艺从跳汰变更为跳汰+浮选。经查,该洗矸厂主体设备已基本建设完成,且存在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202542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4幅,以及2025428日、522日从你煤矿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煤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56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9-5号)告知你煤矿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煤矿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煤矿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9-5号)及其《送达回证》(曲环送〔20259-11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对你煤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年入选90万吨洗矸厂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7.2万元(大写:拾柒万贰仟元整);

2.对年入选90万吨洗矸厂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3.6万元(大写:贰拾叁万陆仟元整);

以上1-2合计罚款人民币40.8万元(大写:肆拾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你煤矿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煤矿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5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