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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25〕9-5号)

发布时间:2025-06-24 10:24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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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12日、43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煤炭洗选生产线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全建成,且未经验收,该生产线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5312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43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313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份、2025312日现场检查(勘察)照片3幅、202543日现场检查(勘察)照片3幅、2025313日从你公司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以及202542日、416日从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富源供电局调取的你公司电量使用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56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9-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9-3号)及其《送达回证》(曲环送〔20259-9号)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1.4万元(大写:贰拾壹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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