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21 11:21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815
富源县大河镇挑担农业综合开发服务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MA6MWNRG8M
地 址:富源县大河镇挑担村委会上扒弓村
法定代表人:沙雷
2025年1月7日,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发酵床长期未使用,处于闲置状态,已杂草丛生。
以上事实有2025年1月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3幅、从你单位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5年2月17日向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提交了《申辩书》,主要意见如下:“1.基于我单位积极整改、无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实际危害,恳请免除或大幅降低罚款金额;2、若需缴纳罚款,申请分期履行,以保障企业正常运营”。2025年3月3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会议讨论认为:1.你单位设备长期闲置主观性强,积极改正后也不能消除闲置设备造成的影响;2.设备闲置是既定事实,且通过相关证据能证明设备为长期停运;3.你单位长期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不符合情节轻微;4.你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经营困难;5.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充分听取你单位的意见,通过会议讨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会议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得当、办案程序合法,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免除或大幅降低罚款意见不予采纳,而分期缴纳罚款需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按规定程序履行。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 9-1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5〕9-3号)为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万元(大写: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