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1 11:15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654
孔维富:
身份证号码:530325******180599
地 址:富源县后所镇岩上村委大洞村
2024年9月28日,后所镇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发现,有5个装载煤矸石的大货车,驶入岩上村委会大洞村小石碑口子,准备将煤矸石倾倒在孔买青户的轮歇地里。执法人员截停了货车,并及时向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报告。2024年9月29日,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赶往现场开展调查工作,调查证实你大约从2023年8月开始,联系贵州盘关镇铭杰选煤厂,将选煤厂煤矸石等拉到岩上村委会大洞村小石碑口子孔买青的轮歇地中堆存,每堆存一吨,选煤厂支付3元堆存费。截至2024年9月28日,共堆存了300多车共约10000吨。煤矸石堆存点除覆盖泥土并播种草籽约300平方米外,未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截至2024年11月7日,你已对煤矸石进行了清理,共支出费用714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2024年9月29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6份,2024年11月7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以及现场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9-20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4〕9-54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
罚款人民币10.3万元(大写:拾万叁仟元整)
合计罚款13.3万元(大写:拾叁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应缴款项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