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2 15:46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93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24〕9-17号
富源县浩天煤矸石砖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915303255920463941
地 址:富源县胜境街道迤山口社区短坡山头
法定代表人:方盛康
2024年8月5日,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1日,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发现东门河河水呈灰白色,经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4年8月1日、8月5日调查证实,富源县浩天煤矸石砖厂2024年7月31日检修生产水箱过程中,生产用水输水管法兰盘损坏,导致箱内污泥及污水约20立方米外排,经砖厂东南侧山水沟排入东门小河,流经后矿物质公司铁路转运站,沿途河水受到污染,水体呈灰白色。事故发生后,富源县浩天煤矸石砖厂未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导致事故污水全部经山水沟排入东门小河。
以上事实有2024年8月5日《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8月5日、2024年9月18日《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以及现场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9-17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4〕9-47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3万元(大写:贰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