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10 15:40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8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24〕9-12号
富源县双发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530325MA6NT7KU9Q
地 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杨家坟村委会熟地村
法定代表人:李明春
2024年5月29日,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办理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件(X3YN202405280030*)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部分产品堆存于大棚外,采取防尘网覆盖措施,但覆盖不严。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29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幅以及现场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9-12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4〕9-29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万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