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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4〕9-10号)

发布时间:2024-07-10 15:36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87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249-10

 

富源县农工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217312857J               

 址:富源县十八连山镇丕德村委会瓦窑村

法定代表人:郭雄辉                         

 

2024年5月21日、22日,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访组对你公司开展回访调查发现你公司厂界东、南昼间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2024522《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522《曲靖市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522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噪声监测结果报告单1份及现场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46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9-10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49-27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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