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10 15:36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87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24〕9-10号
富源县农工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217312857J
地 址:富源县十八连山镇丕德村委会瓦窑村
法定代表人:郭雄辉
2024年5月21日、22日,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访组对你公司开展回访调查,发现你公司厂界东、南昼间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22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5月22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5月22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噪声监测结果报告单》1份以及现场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9-10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4〕9-27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