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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4〕9-8号 )

发布时间:2024-07-09 15:32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76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249-8

 

富源县黄角冲煤业有限公司煤矸石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3291607981

法定代表人:叶志祥

地址:富源县后所镇外后所村委会黄角冲村

 

202457日,富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法人员对你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202457日富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富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证据》、现场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46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9-8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49-23号)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3万元(大写:贰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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