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9 15:32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76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24〕9-8号
富源县黄角冲煤业有限公司煤矸石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3291607981
法定代表人:叶志祥
地址:富源县后所镇外后所村委会黄角冲村
2024年5月7日,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7日《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证据》、现场提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9-8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4〕9-23号)为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3万元(大写:贰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