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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4〕9-7号)

发布时间:2024-07-09 15:30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99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24〕9-7号

 

富源县欣欣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0569839231

法定代表人:王云良

地址:富源县墨红镇九河村    

 

2024422日,富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在墨红镇补木村委会发白勒村东南偏南面约500米处,建设煤矸石堆场,用于堆存原阿令德煤矿及富源县欣欣煤业有限公司选煤厂煤矸石,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但没有造成煤矸石扬散、流失、渗漏。

以上事实,有2024422日、24日《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证据》、现场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4618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20249-7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49-22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3.2万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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