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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4〕9-6号)

发布时间:2024-06-18 15:29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83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24〕9-6号

 

富源县洒居煤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530325056975034Q           

 址:富源县老厂镇押租村委会洒居村

法定代表人:刘正权                     

 

2024年4月24日,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3年12月份将产生的煤矸石堆存于旧克口子处(经度:104.474638;纬度:25.151452),堆存量有35000立方米,采取的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但没有造成煤矸石扬散、流失、渗漏。

以上事实202442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5月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424《曲靖市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以及现场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46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20249-6、《送达回证》(曲环送〔20249-18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4万元(大写:壹拾伍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