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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4〕9-5号)

发布时间:2024-06-18 15:27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8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24〕9-5号

 

富源雄硐煤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5303255971389332                

 址:富源县十八连山镇岔河村委会小禾木德村 

法定代表人:罗超                     

 

2024年4月24日,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从2024年3月20日左右将产生的煤矸石临时堆存于四长路富源雄硐煤业有限公司段附近,堆存量有5000立方米,采取的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但没有造成煤矸石扬散、流失、渗漏。

以上事实有202442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5月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424《曲靖市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以及现场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46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20249-5、《送达回证》(曲环送〔20249-17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4.9万元(大写:壹拾肆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