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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24〕9-4号)

发布时间:2024-05-14 15:25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85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249-4

 

富源县雄达煤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530325597112821A                

 址:富源县十八连山镇丕德村委会瓦窑村

法定代表人:王培成                      

 

2024327日,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富源县雄达煤业有限公司从20237月将产生的煤矸石堆存于腊舍公路旁,堆存量大概有20000立方米,采取的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但没有造成煤矸石扬散、流失、渗漏

以上事实有2024327《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曲靖市生态环境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现场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44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20249-4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49-14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8万元(大写:壹拾伍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4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