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4 21:01 来源: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作者: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浏览次数:1378
2024年7月19日9时38分,富源县中安街道鸣凤路大柳树小区路段“凤琼名牌名酒店”门前,发生1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58万元。
2024年11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富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富公事故查处字〔2024〕第3号),成立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富源大队、县总工会、中安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富源中安“7·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富源中安“7·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造成1名行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所有人概况
云D6683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赵**,男,汉族,1978年06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032519780624****,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大河镇磨盘村委会滩子村**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53032500****,道路运输证号:53032502****。属个体运输经营,未挂靠公司(企业)。
(二)车辆基本情况
云D6683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红岩牌,型号:CQ5317ZLJHV1****,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识别代码:LZFF31X68ND00****,发动机号:22A0045****,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04月30日。投保于中国人寿财险玉溪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660507202453042800****,保险有效期限至2025年03月23日24时止。肇事时未装载货物。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利民【2024】车鉴字第0483号)鉴定意见:云D66839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灯光电器安全技术状况合格;未检见机械故障;在视频图像时刻09:38:49第8帧至时刻09:38:50第11帧之间的行驶速度约为6.8km/h。
(三)驾驶人及行人基本情况
1.赵**,系云D6683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号:53032519780624****,档案编号:53030018****的“B2D”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12月29日,审验有效期:2020年12月29日至长期,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53032519780624****,使用性质为货运,考核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肇事时驾驶云D66839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中未受伤。肇事后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
2.彭**,女,汉族,1945年07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22519450715****,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新市街五组五社**号**户,系路上行人,在事故中死亡。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富公(交)鉴(尸)字〔2024〕20号)鉴定意见:彭**系损伤性休克死亡。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07月19日,赵**驾驶云D66839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富源县中安街道凯悦酒店沿鸣凤路往中安街道百家湾村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中安街道鸣凤路大柳树小区路段“凤琼名牌名酒”店门前时,遇前方障碍停车等候,09时38分48秒,该车起步时,将通过人行横道的彭**撞倒并碾压,造成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鸣凤路大柳树小区“凤琼名牌名酒”店门前路段,经度:东经104°27′10″,纬度:北纬25°21′29″,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该路段平直呈南北走向,南至富源县凯悦酒店,北至百家湾村,东西两侧均为大柳树小区的商铺,道路东侧商铺“凤琼名牌名酒店”门前有一人行横道。道路全宽10.0米,由中心金属隔离栏划分为两相向车道,人行横道宽6.0米,该路段属城市道路,机动车标志限速40km/h。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直接经济损失27.5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07月19日09时40分,富源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接赵**电话报警称:“我驾驶的云D66839号四桥车在中安街道大柳树红绿灯路口撞到一名女老人,需要救护车,请出警。”09时40分,富源县公安局情指中心电话通知富源县人民医院120赶赴事故现场。09时42分,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中心指派事故中队立即出警。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09时47分,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民辅警赶到现场,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及现场管控工作。09时49分,富源县人民医院1辆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急救,并将伤者彭**送往富源县人民医院救治。10时25分,现场勘验完毕,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彭**经富源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4年7月25日,赵**与彭**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彭**遗体已于2024年7月28日火化。目前,彭**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现社会舆情。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公安、卫健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彭**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得到有效管控。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赵**驾驶机动车起步通过人行横道时,未避让行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2024年8月20日,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事故编号:53032512024000****):赵**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彭**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赵**,男,系肇事车辆云D66839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及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2024年8月27日,富源县公安局已立案对赵**交通肇事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赵**已于2024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律意识不强。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
(二)道路交通标识标牌不完善。事发路段道路平直,两侧均为居民楼房,人员来往相对密集,事发路口及人行横道的标识标牌不完善,警示、提示功能不足。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好“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结合《富源县秋冬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紧盯“两客一危一货一面”驾驶人,充分利用城市户外大屏、公路沿线可变情报板、LED显示屏、农村宣传橱窗、公交,以及办公场所、违法处理中心等阵地,滚动播放交通安全提示信息,让交通安全随时、随处可见,提高宣传提示阵地影响力、辐射力、带动力,大屏小屏伴出行。
(二)强化路面管控。加大对事发路段的逆向行驶、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紧盯国省干道“两客一危一货一面”、6座以上小客车等重点车辆,从严查处“三超一疲劳”、无证驾驶、超员超速等公路易肇事致祸违法行为。持续加大对酒(醉)驾、二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不戴安全头盔、“飙车炸街”,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行驶、改装加装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消除各类路面交通安全风险隐患。
(三)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充分发挥公安交警与公路、交通等部门“一路三方”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机制,持续加大辖区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补齐补足事发路段道路交通标识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