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4 20:59 来源: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作者: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浏览次数:2021
2024年09月10日09时03分,富源县黄泥河镇滇东大道与能源路交叉口0米处,发生1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42万元。
2024年10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富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富公事故查处字〔2024〕第1号),成立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富源大队、县总工会、黄泥河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富源黄泥河“9·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富源黄泥河“9·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对车辆前方的道路交通状况观察不足,车辆起步时,与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路口横过道路的行人碰撞后发生碾压,造成1名行人当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所有人基本情况
李**,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760510****,户籍地址:云南省罗平县老厂乡摩龙村委会摩龙村***号,系云DA8471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云DA8471号重型自卸货车。系李**所有,未挂靠公司(企业),该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53032401****,道路运输证号为53032401****。该车审验有效期到2024年9月30日终止,车辆识别代号:LS3T3EH68N001****,发动机号:6422E01****,2022年9月27日登记注册,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源县支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660507202353032500****,保险有效期:2024年9月27日11时0分止;商业保险单号:660521202353032500****,保险有效期:2024年9月27日24时止。肇事时未装载货物。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曲恒通〔2024〕车鉴字第0933号)鉴定意见:转向系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制动系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无机械故障;车速无法计算。
(三)驾驶人及行人基本情况
1.李**,持有驾驶证号:53032419760510****,档案编号:53030102****的“B2”类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审验有效期限:2023年2月9日至长期;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53032519780624****,使用性质为货运,考核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肇事时驾驶云DA847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中未受伤。肇事后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
2.耿**,女,汉族,1940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401112****,户籍地址:云南省富源县黄泥河镇东门街**号,家庭住址:富源县黄泥河镇黄泥河村委会平地村***号,肇事时系路上行人,在事故中死亡。富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富公(交)鉴(尸)字〔2024〕29号)鉴定意见:耿**系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10日,李**驾驶云DA8471号重型自卸货车从贵州省威舍镇方向往云南省富源县黄泥河镇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黄泥河镇滇东大道与能源路交叉路口0米处,09时03分,李**驾车由东往西起步时,与人行横道上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耿**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耿**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镇滇东大道与能源路交叉路口0米处,经度:东经104°42′12″,纬度:北纬25°16′16″,路段为平坦潮湿沥青路面,该路段为东西走向,东至贵州省兴义市威舍镇、西至富源县富村镇,北至黄泥河南门街,南至黄泥河镇五乐村委会。该道路由东往西中间由隔离栏划分为双向道路,半幅道路有效路面全宽13.4米,半幅车道划分有直行左转车道、直行车道、直行右转车道、停车位。属集镇道路。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直接经济损失27.42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9月10日9时6分,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中心接李**电话报称:“我驾驶的货车在黄泥河镇五乐岔路口撞着一个老人,需要救护车,请处警。”随后,李**拨打120急救电话。09时08分,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中心指派黄泥河交警中队立即出警。09时35分,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王凤鸣向分管局领导政委段齐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09时13分,处警民辅警到达事故现场,及时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及现场管控工作。09时20分,黄泥河镇卫生院指派救护车1辆及医护人员到达现场。12时58分,现场勘验完毕,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经黄泥河镇卫生院医护人员现场确认,耿**已死亡。驾驶人李**于当日垫付丧葬费57000.00元,遇难者遗体于2024年9月22日火化,已按习俗安葬。2024年10月14日,驾驶人李**与耿**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目前,耿**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现社会舆情。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富源县公安、卫健、黄泥河镇党委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耿**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得到有效管控,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驾驶机动车起步时对车辆前方的道路交通状况观察不足,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行人耿**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此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经交警部门认定:李**、耿**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间接原因
事故路段属集镇道路,人员密集、车流量较大,是大量运煤货车来往于黄泥河集镇和黄泥河五乐电厂方向的必经路段。该路段南北两侧因铺设排污管道后未平整路面。事故当日,事故路段北侧机动车道、人行横道上存在车辆占道停车,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事发路口车辆停止线与人行横道距离较近,起步车辆驾驶人视线不良。事发路口交通标志设置不规范,标线模糊。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耿**,女,群众,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责。
2.李**,系肇事云DA8471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及驾驶人,驾驶车辆起步时对车辆前方的道路交通状况观察不足。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建议由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黄泥河镇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事发路段两侧因铺设排污管道后未平整路面,两侧机动车道、人行横道上存在车辆占道停车,影响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事发路口车辆停止线与人行横道距离较近,起步车辆驾驶人视线不良;事发路口交通标志设置不规范,标线模糊。2024年5月至9月,该路段已发生3起亡人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56万元。建议黄泥河镇党委、政府向富源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及行人交通安全意识不强。驾驶人李**在驾驶云DA8471号重型自卸货车起步时,未按照操作规范观察车辆前方的道路交通状况。行人耿**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横过道路时,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二)道路交通隐患治理有差距。事故路段为黄泥河集镇道路,人员密集、车流量较大,是大量运煤货车来往于黄泥河集镇和黄泥河五乐电厂方向的必经路段。该路段两侧因铺设排污管道后未平整路面,事发当日,该路段两侧机动车道、人行横道上存在车辆占道停车,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该路段中央金属隔离栏开口较多、多处损坏未及时修复;事发路口车辆停止线与人行横道距离较近,起步车辆驾驶人视线不良;事发路口交通标志设置不规范,标线模糊。
(三)事故教训汲取不深刻。2024年5月11日、7月7日、9月10日在同一路口先后发生3起亡人道路交通事故,黄泥河镇人民政府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重视程度不够,对事故发生原因未认真分析研判,未及时组织排查整治滇东大道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宣传教育,提升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黄泥河镇人民政府要全方位、多渠道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电子滚动屏、口头讲解等方式,普及交通安全法,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意识。
(二)加强路面管控,有效降低路面交通安全风险。黄泥河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组织交警、交通、村建、社区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占道经营、违法停车、行人随意横穿道路等行为,确保路面秩序井然。
(三)加强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黄泥河镇人民政府要加大隐患整治力度,全面排查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