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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殡葬管理信息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7 14:42  来源:富源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富源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浏览次数:284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富源殡葬管理信息员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富源县葬管理信息员工作制度

 

 

 

富源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61

 

富源县殡葬管理信息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信息员队伍建设管理,健全殡葬监管体系,依法推进全县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殡葬管理工作要求,结合富源县实际,制定富源县殡葬管理信息员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富源县辖区所有村(社区)。

 

第二章  殡葬管理信息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支持、拥护国家殡葬改革事业。

第四条  熟悉、掌握殡葬改革的各项政策,热心殡葬事业、乐于为群众服务。

第五条  严格执行殡葬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殡葬管理部门的安排,团结协作,积极主动地完成本职工作以及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身体健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不良社会记录;群众基础好,办事公道,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第三章  殡葬管理信息员的基本职责

 

第七条  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殡葬改革和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积极提供殡葬改革政策咨询。

第八条  对责任区内居民死亡情况及时向乡(镇、街道)殡葬联络员报告同时向县民政局报告,监督并协助丧属办理遗体火化、骨灰安葬等事宜,确保辖区内居民死亡后遗体火化骨灰进入公墓安葬。

第九条  对责任区内丧葬用品制造销售场所开展经常性排查,发现制造销售棺、超标墓碑及其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及时向村(委会和民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  负责对所属责任区内执行殡葬改革的有关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全程陪同跟踪遗体接运、火化及骨灰领取、运送入公墓登记;建立遗体跟踪管理台账,按月向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报送遗体跟踪处置明细报表(包括死亡人员姓名、出生年月、死亡时间、火化时间、骨灰安葬方式及入葬公墓编号等内容

第十一条  积极配合村(社区)、指导村(居)民小组做好日常殡葬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出现违规办理丧事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村委会(社区)和民政部门报告;及时掌握并向村(社区)、乡(镇、街道)报告本辖区范围内的殡葬违法行为,配合查处乱埋乱葬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  信息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员的选派与管理。殡葬管理信息员原则上由村(社区)推荐、报乡(镇、街道)审定,每个行政村(社区)配备1名。信息员是殡葬工作队伍的有效补充,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接受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的领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应加强对殡葬管理信息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其懂政策、熟悉业务,对不熟悉政策、不清楚遗体跟踪基本流程的不得指派从事遗体跟踪服务工作,同时应加强对殡葬管理信息员履职情况日常监管,督促其正当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火葬区居民死亡遗体跟踪处置工作。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三级联动的城乡居民死亡遗体跟踪处置联动机制,确保火葬区遗体按规定及时火化,骨灰按规定进入公墓安葬。

富源县辖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市驻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体跟踪处置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死亡人员生前住所地(常住地)村(社区)负责

第十  遗体跟踪处置程序。城乡居民死亡后,其生前住所地(常住地)殡葬管理信息员应及时上报死亡信息(2小时内),向丧属发放殡葬管理政策告知书,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及时与县殡仪馆对接遗体接运、火化事宜,并提醒丧属备齐相关资料携带前往办理火化事宜。遗体跟踪处置完成后负责告知丧属惠民殡葬补助申办程序。

第十五条  殡葬管理信息员应严格履行跟踪职责,确保全程陪同、跟踪到位,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跟踪,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行的,需出具书面委托书,并由村(居)委会盖章确认。殡葬信息员未履行跟踪职责、无故缺位的,取消当例跟踪奖励费用,一月内累计缺位3次的,取消当月固定报酬,由县民政局向乡(镇、街道)提出撤换建议。

殡葬管理信息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强制丧属购买特定场所的丧葬用品,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诱导丧属到特定场所购买丧葬用品,不得在协调服务和跟踪管理过程中拖延办理业务、刁难丧属或从事其他违反廉洁纪律、侵害丧属利益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  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信息报送、台账建立和跟踪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督查,对殡葬管理信息员违反殡葬政策法规,情节轻微的,及时向乡(镇、街道)提出处理建议;情节较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十 本制度由富源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八 本制度自 20246 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