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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补充公告(富政征补公告〔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1-08 11:44  来源: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6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0〕203号)有关规定,富源县于2023年3月已完成富源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并在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系统公开征地前期资料。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该项目原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富政征预公告〔2023〕1号)中的征收目的、范围、面积、用途等内容未发生改变。

二、该项目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涉及的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数据未发生改变。

三、富源县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了联合审查。经综合研判,该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低风险等级,准予实施土地征收。《社稳报告》符合风险评估有关程序要求,已呈中共富源县委政法委登记备案。截至2024年1月,原社稳工作未发生改变。

四、该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进行测算并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富源县人民政府承诺将做好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衔接工作,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要求落实征地补偿。补偿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民,富源县人民政府对所涉及被征地的农民采用货币补偿。该项目的补偿标准、方式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安置公告等内容未发生改变。

五、经涉及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集体讨论,表示对本次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内容无异议,已于2023年3月签字盖章认可,出具了无需听证回执书。

六、富源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于2023年3月13日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全部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七、现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3年云南省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用地报批有关事宜的函》(云自然资函〔2023〕447号)规定:已于2023年11月9日前按照2020年区片综合地价开展征地前期工作,但报件未能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开展补充公告。因该项目涉及的征地区域补偿标准与原补偿标准未发生变化,不再重新签订补偿协议。

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人:高永坤

联系电话:0874-4621371

   址:富源县金城路155号




富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