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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3〕9-11号)

发布时间:2023-11-06 16:56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786

富源中山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325L29922722D  

地址:富源县中安街道金龙街227号

法定代表人:张礼香  

2023年8月17日,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评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医疗体检车上使用的1台厢式X射线机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上述违法事实,有2023年8月17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6幅,2023年8月17日、21日从富源中山医院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3〕9-11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3〕9-26号)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医疗体检车X射线机违法所得10615元,罚款57.7万元,合计罚款587615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