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版

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3〕9-8号)

发布时间:2023-10-09 16:51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757

富源县致远商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居民身份证号):91530325MA6P6E7D2T  

 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老厂镇大格村委会宜树德村龙潭箐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军  

2023年8月11日,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今年6月将部分洗选后的煤矸石临时堆存于厂区旁富江公路外,堆存量大概有1900立方米,已用泥土对临时堆存矸石表层进行了覆盖,但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没有造成煤矸石扬散、流失、渗漏。

以上事实有 2023 年 8 月1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照片》及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项)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3〕9-8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3〕9-20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9.9万元(大写:贰拾玖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