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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3〕9-7号)

发布时间:2023-08-07 16:49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1176

富源县东振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622751335G

法定代表人:陈洪瑞

地址:富源县后所镇庆云村

2023年7月12日,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运输车辆轮胎冲洗装置污水收集池里的污水外排入嘉河(岔河段)。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12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证据及现场调取书证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3〕9-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3〕9-7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3〕9-18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32.1万元(大写:叁拾贰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