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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3〕9-5号)

发布时间:2023-07-03 15:07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738

富源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325431782171M

法定代表人:谢红跃

地址:富源县中安街道中安街300号

2023年6月7日,富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2023年6月7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取书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3〕9-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3〕9-5 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3〕9-14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5万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曲靖麒麟支行

户名:曲靖市财政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