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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3〕9-3号)

发布时间:2023-05-08 15:01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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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福修

地址:富源县胜境街道多乐社区二村

2023年3月14日,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富源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万吨/年选煤厂部分煤炭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14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证据及现场提取的书证材料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3〕9-3 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3〕9-10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3万元(大写:叁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名:曲靖市财政局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