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专版

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3〕9-2号)

发布时间:2023-04-18 14:59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770

富源县云发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054674326K   

 址:富源县竹园镇糯木村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湘勇  

2023年2月16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富源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因煤矿生产加工需要,企业于2022年6月在煤矿自有建设用地内,开工建设年入选原煤60万吨的选煤厂,目前已完成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处于设备安装阶段。经提取相关证据证明,项目共投资677.477万元,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建设区域产生了一定环境影响。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1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2月1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1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023年2月16日从你公司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3〕9-2 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3〕9-8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或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7万元(壹拾伍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名:曲靖市财政局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