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0 14:47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2900
富源县舍乌煤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0642921375
地 址:富源县老厂镇大格村委会小马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郭雄亚
2023年2月10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富源大队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年入选原煤60万吨的选煤厂项目。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1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证据及调取书证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3〕9-1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3〕9-4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6.2万元(大写:壹拾陆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户 名:曲靖市财政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