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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3〕9-10号)

发布时间:2023-12-14 17:15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77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23〕9-10号


富源滇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MA7CY2GR4D  

法定代表人:魏倩茹  

 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胜境街道迤山口社区滑石板村

2023年 8 月20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来电举报件(D53030020230819009)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贮存脱硫石膏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2023 年 8 月20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8 月2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8 月2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8月20日和8月21日现场检查照片8幅,以及8月21日、9月18日从你单位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根据你单位申请,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举行听证会,按照听证会现场听证情况,经听证员会商研究,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准则,建议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改正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2.对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处罚15万元,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经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2023年12月4日会议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3〕9-10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3〕9-33号)、《富源滇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曲环罚听通〔2023〕2号)、《送达回证》、《听证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第十项、第二款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