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7 16:57 来源:富源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富源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850
买方赵军权、吴红梅,卖方王利辉、尹秋芬,买方于2016年8月1日与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办理公证,购买坐落于富源县城金城路27号运政管理所2单元501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富建房字第015710号、房富建房共字第0056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富源县国用(2010)第708号,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土地用途:住宅,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19.0平方米,地籍号为:C-11-42B-F。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买方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房权证富建房字第029813号029814号,但双方未同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导致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买方赵军权、吴红梅于2024年01月16日向我局提出申请,注销富源县国用(2010)第7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其土地使用权由卖方王利辉、尹秋芬转移登记到买方赵军权、吴红梅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现公告注销富源县国用(2010)第7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土地使用权人由王利辉、尹秋芬变更为赵军权、吴红梅。公告期限:2024年01月18日至2024年02月07日,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公告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期限内书面向富源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公告期满若无异议我局将办理新证。通讯地址:富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富源县政务服务管理局高铁北站),联系电话:0874—4621236。
特此公告
富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