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4 12:00 来源:富源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富源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1107
买方耿国华、杨彩兰,卖方吴云所、肖白香,买方于2009年12月23日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公证,购买坐落于富源县城建设路80号2幢3单元40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富建房字第007383号、房富建房共字第0029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富源县国用(2006)第26号,土地使用类型: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住宅,土地使用面积:12.38平方米,地籍号为:C-12-4-F22。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买方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房权证富建房字第019589号、房富建房共字第006741号,但双方未同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导致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买方耿国华、杨彩兰于2023年12月14日向我局提出申请,注销富源县国用(2006)第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其土地使用权由卖方吴云所、肖白香转移登记到买方耿国华、杨彩兰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7条规定,现公告注销富源县国用(2006)第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土地使用权人由吴云所、肖白香变更为耿国华、杨彩兰。公告期限: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01月05日,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公告事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期限内书面向富源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公告期满若无异议我局将办理新证。通讯地址:富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富源县政务服务管理局高铁北站),联系电话:0874—4621236。
特此公告
富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