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9 16:57 来源:富源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富源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2287
兹有不动产权利人彭飞,持有“富源县国用(2002)第22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不动产坐落于富源县城中山路24号,宗地号为C-7-1-F3-13,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分摊面积16.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不动产权利人彭飞与买方陈惠洁、郭功文于2013年3月21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公证书,并取得了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但双方未同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导致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加之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现已遗失。买方陈惠洁(郭功文已过世)于2023年09月15日向富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遗失补发并签署遗失声明作废该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富源县自然资源局对该不动产权证书的遗失声明予以公告,公告期限:2023年09月20日至2023年10月16日,公告事项:作废“富源县国用(2002)第22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补办新不动产权证书,将土地使用权同步办理至陈惠洁名下。若对遗失声明有异议者,请于公告期限内书面向富源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公告期满若无异议我局将办理新证。通讯地址:富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富源县政务服务管理局高铁北站),联系电话:0874—4621236。
特此公告
富源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