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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富环罚字〔2022〕15号)

发布时间:2023-01-09 16:51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418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富环罚字〔202215

富源吉通祥安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UX49

 址:富源县大河镇挑担村委会挑担村

法定代表人:宋立忠

20221010日,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富源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矿井水处理站面源污水及初期雨水收集池设有两条临时排污管道,矿井水处理站片区的污水收集沟设有偷排口及沟渠,且两条临时排污管道、偷排口及沟渠均有排污痕迹。

以上事实有20221010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1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富环罚告字〔2022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1215日向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提交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221220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法规宣教科、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富源大队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经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7.9万元(大写:伍拾柒万玖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名:曲靖市财政局

   号:533601060********3640(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代码:010712,收入项目编码:103050125,收入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