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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富环罚字〔2022〕12号)

发布时间:2022-11-15 21:49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601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富环罚字〔202212

富源县鑫帝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4782

 址:曲靖市富源县竹园镇茂兰村

法定代表人:陈锁平

2022104日,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富源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面源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出,进入厂区外季节性河流;

2.矿井水处理后通过非法排污口排放,进入厂区外季节性河流。

以上事实有2022104日、105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10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富环罚告字〔2022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不予采纳。

上述第一项行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64.4万元(大写:陆拾肆万肆仟元整)。

上述第二项行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6.7万元(大写:陆万柒仟元整)。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共处罚款:人民币71.1万元(大写:柒拾壹万壹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名:曲靖市财政局

   号:533601060********3640(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代码:010712,收入项目编码:103050125,收入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