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3 21:46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686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富环罚字〔2022〕13号
富源县致远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7D2T
法定代表人:张军
地址:富源县老厂镇大格村委会宜树德村
2022年10月19日,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富源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煤矸石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
以上事实,有2022年10月19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提取书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富环罚告字〔2022〕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4万元(大写:玖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户名:曲靖市财政局
账号:533601060********3640(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代码:010712 收入项目编码:103050199 收入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