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19 16:35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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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凌锋
地址:富源县老厂镇拖竹村委会补乃村发冲槽子
2022年7月29日,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富源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年产25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29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富环罚告字〔2022〕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户 名:曲靖市财政局
账 号:533601060********3640(曲靖市环境保护局)
单位代码: 010712 收入项目编码: 103050125 收入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