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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富环罚字〔2022〕9号)

发布时间:2022-08-29 16:30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8805

富源县营上中心卫生院: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325******665D

 址:营上镇民家村

法定代表人:唐列怀

2022725日,曲靖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富源县大队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实施的改扩建工程,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2022725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28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富环罚告字〔202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富环罚告字〔20228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和行政处罚:

一、责令营上中心卫生院立即停止建设。

二、处2.4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名:曲靖市财政局

   号:533601060********3640(曲靖市环境保护局)

单位代码: 010712 收入项目编码: 103050125 收入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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