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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富环罚字〔2022〕8号)

发布时间:2022-08-26 16:22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9920

富源县泰新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2604

法定代表人:向绍荣

地址:富源县老厂镇拖竹村委会舍业村

2022622日,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富源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普柏煤矿矿井水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20223月日平均值月报表显示,PH值超标8天,化学需氧量超标4天。

以上事实,有2022622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提取书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7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富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52.3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名:曲靖市财政局

   号:533601060********3640(曲靖市环境保护局)

单位代码: 010712 收入项目编码: 103050125 收入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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