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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富环罚字〔2022〕7号)

发布时间:2022-06-06 16:20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8906

富源县大格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693K

法定代表人:王能

地址:富源县老厂镇大格村

2022429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煤泥烘干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2022429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25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富环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和行政处罚:

处以1.6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名:曲靖市财政局

   号:533601060********3640(曲靖市环境保护局)

单位代码: 010712 收入项目编码: 103050125 收入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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