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18 16:17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8960
云南曲靖德鑫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39P
地 址:富源县中安街道升官坪
法定代表人:朱德芳
2022年4月29日,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富源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4月27日17:00-22:00,二合一地面除尘站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数据超标6小时。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29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富环罚告字〔202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50.98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户 名:曲靖市财政局
账 号:533601060********3640(曲靖市环境保护局)
单位代码: 010712 收入项目编码: 103050125 收入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