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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富环罚字〔2022〕4号)

发布时间:2022-04-12 15:52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9489

富源县舍乌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1375

     址:富源县老厂镇大格村委会小马街

法定代表人:郭雄亚

2022310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污水处理站总排口下游10米处,违规设置1个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放少量生产废水。

以上事实,有202231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证据、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3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富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5.49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名:曲靖市财政局

   号:533601060********3640(曲靖市环境保护局)

单位代码: 010712 收入项目编码: 103050125 收入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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