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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富环罚字〔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3-01 15:47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9357

富源县东南矿业有限公司营上镇宽塘煤矿二号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3666

地址:富源县营上镇宽塘村

法定代表人:生振东

20218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你矿进行检查,发现你矿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富源县东南矿业有限公司营上镇宽塘煤矿二号井60万吨/年机械化改造工程临时备案的函》(云环函〔2017223号)要求,对油脂库、焦煤场进行防渗处理,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对备用水源1、备用水源2Q3泉点、Q7泉点开展跟踪监测,未落实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渗,生活污水处理站以及各废水池未进行防渗处理。

以上事实有202183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11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富环罚告字〔202130号)告知你矿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矿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于2021129日以《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补正的通知》对曲富环罚告字〔20213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进行补正。202217日,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会,对你矿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案进行听证,听证报告建议维持补正后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富环罚告字〔202130号)、《送达回证》(曲富环送〔202151号)、《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补正的通知》、《送达回证》(曲富环送〔202179号)、《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听证报告》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矿改正违法行为。

二、处25万元罚款。

你矿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名:曲靖市财政局

   号:533601060********3640(曲靖市环境保护局)

单位代码: 010712 收入项目编码: 103050125 收入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你矿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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