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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富环罚字〔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3-01 15:43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8767

富源阳光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325******02X4

地址:富源县中安街道胜境街707

法定代表人:肖雄

20218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你院进行检查,发现你院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未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18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证据为凭。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11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富环罚告字〔202135号)告知你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院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院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1217日组织召开听证会,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维持原案审委员会决定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富环罚告字〔202135号)、《送达回证》(曲富环送〔202156号)、《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听证报告》等为证。

依据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院作出如下处理和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院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二、处以罚款12万元(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名:曲靖市财政局

   号:533601060********3640(曲靖市环境保护局)

单位代码: 010712 收入项目编码: 103050125 收入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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