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01 15:43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作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 浏览次数:8767
富源阳光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325******02X4
地址:富源县中安街道胜境街707号
法定代表人:肖雄
2021年8月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你院进行检查,发现你院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未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等证据为凭。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富环罚告字〔2021〕35号)告知你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院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院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12月17日组织召开听证会,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维持原案审委员会决定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富环罚告字〔2021〕35号)、《送达回证》(曲富环送〔2021〕56号)、《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听证报告》等为证。
依据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院作出如下处理和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院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二、处以罚款12万元(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以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户 名:曲靖市财政局
账 号:533601060********3640(曲靖市环境保护局)
单位代码: 010712 收入项目编码: 103050125 收入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