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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打击取缔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联合执法机制的通知

  •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富政办发〔2021〕8号
  • 015158708/2024-08618
  • 2021-02-18 16:3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打击取缔矿产资源非法开采力度,坚决遏制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行为,杜绝非法开采安全事故,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形成联合打击取缔非法开采的工作合力,构建严厉惩处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完善严厉打击取缔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联合执法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巡查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打击取缔矿产资源非法开采工作的组织领导,常态化开展全覆盖、无死角巡查检查,第一时间发现、制止、处置非法开采行为。一是强化源头管控。要认真组织乡(镇)、街道派出所、自然资源、执法中队、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林草、交通等站所常态化开展非法开采巡查检查,落实打击非法开采动态巡查检查制度,确保辖区公告关闭矿井关闭到位,《采矿许可证》过期的矿山企业停稳停实,对非法采煤、采石、采砂等非法采矿点(坑)做到露头就打,确保非法开采动态为零。二是落实网格化管理机制。全县813个有煤片区,其中特别重点区域174个、重点区域272个、一般区域367个,要严格落实特别重点区域一日一查、重点区域两日一查、一般区域三日一查的巡查制度,实行乡(镇)、街道挂钩领导包村、执法队员分组包片、村组干部包点的“定岗、定员、定责”网格化管理模式,把每一个片区的监管责任压实到具体的乡、村、组干部,确保巡查检查工作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三是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富源县举报无证非法开采奖励办法》(富办发﹝2005﹞8号),举报属实的,按规定视情节给予举报人500—10000元奖励。四是严格督导检查。县自然资源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全县范围开展非法开采的督导检查工作,特别是对非法开采突出的乡(镇)、街道要采取明查暗访、抽查夜查、重点监督、无人机巡查等方式进行督导检查,一旦发现非法开采行为,严格按照《富源县打击非法开采黄红牌管理制度》挂牌督办。

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

要进一步强化联合执法,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参与非法开采的企业、人员,持续保持打击取缔非法开采高压态势,形成强大震慑。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直有关执法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富源县打击取缔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统一领导联合执法工作,定期分析研判联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对重大违法案件组建联合执法专案组,统筹调度各方执法力量,形成联合执法强大合力。各成员单位要站在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坚决服从和支持领导小组调度安排,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积极推动案件办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对打击非法开展工作的统筹调度。

(二)强化联合执法。各乡(镇)、街道与县自然资源、公安、林草、能源、工信、应急、交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电力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协作,建立健全规范的联合执法协调工作长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1.乡(镇)、街道巡查人员发现非法开采现场有涉嫌违法人员、开采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等,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控制现场涉嫌人员、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对非法开采现场情况、人员及设备等进行取证,并第一时间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通知派出所、执法中队赶赴现场提取证据,摸清非法开采的组织者、参与人员、开采及运输工具、矿产品去向等相关情况,依法立案查处。

2.非法开采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各职能站所依法调查处置,县直各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执法指导工作并作出处罚决定;案情重大、乡(镇)、街道难以处置的,由乡(镇)、街道报请县领导小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从涉及的执法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联合执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给予支持配合。

3.对参与非法开采的组织者、参与者、机械设备、运输车辆、收受非法矿产品的洗煤厂及煤场等,由县自然资源、公安、交通、工信、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执法机构依法立案查处。对非法开采的组织者、参与者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100000元的行政处罚,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达100000元(特定矿种价值达50000元)以上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两年内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非法开采、运输的车辆和驾驶人员,由交通、交警部门根据违法情节依法作出罚款、扣押、没收等行政处罚,涉嫌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仓储、加工、销售、藏匿非法开采矿产品的加工企业(个人)或煤场,由市场监管、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屡罚屡犯的坚决关闭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落实矿区责任制不力,矿区范围内出现非法开采的煤矿企业,由县能源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对非法开采造成林木、林地破坏的由县林草部门依法给予罚款、补绿补植等行政处罚,涉嫌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开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涉嫌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非法开采的企业(个人),由电力部门根据相关执法部门的函告停止电力供应;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执法部门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包庇、纵容、参与非法开采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县纪委监委问责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对各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矿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开采设备等,由各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封存、拍卖或变卖,拍卖(变卖)所得依法上缴国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没收的非法矿产品,由县自然资源局函告县发改局进行价值认定,县发改局在接函后及时进行认定并出具物价认定报告。

5.县公安、检察、法院要按照“集中、从快、从重、从严”的原则,依法对非法开采违法行为实施强有力的打击。公安机关负责根据自然资源等部门移交的案件,及时侦查侦办,对重大非法开采案件在自然资源部门调查取证期间就要提前介入、提前参与,特别是对幕后涉黑涉恶势力,要深挖彻查、连根拔起,坚决依法惩办到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要抓紧审查,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快捕快诉;法院对非法采矿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理、宣判,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或因非法采矿造成人员伤亡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矿产资源非法开采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而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容易滋生涉黑涉恶势力,危及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执法监察部门务必从思想上严起来、行动上紧起来,切实把打击非法开采工作当作大事、要事来抓,安排专人负责,执法中抽调精干力量,对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行为坚决快办、严办。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各部门要压实责任、狠抓落实,一把手要切实履行打击非法开采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打击矿产资源非法开采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统筹协调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提高监管效能和执法权威,形成上下贯通、层次分明、事权一致的工作合力,形成联合打击惩戒非法开采的强大威慑力。要强化执法保障,县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非法开采执法工作经费,按比例及时足额返还罚没收入,专项用于打击取缔非法开采工作。

(三)强化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开展打击非法开采宣传,推动宣传进企业厂矿、进中小学校、进村社、进农户,营造打击非法开采人人参与、对非法开采行为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要做到对非法开采的单位(个人)重拳出击、以儆效尤,对典型案例广泛深入宣传,大力弘扬严打痛打非法开采的社会正气。

(四)强化责任追究。县纪委监委要对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工作履职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对工作重视不够、推诿扯皮、作风漂浮,影响当地打击矿产资源非法开采工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并按照《富源县打击非法开采黄红牌管理制度》(富办发﹝2016﹞17号)规定给予黄、红牌警告,进行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要求,严格依法依纪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充当非法开采“保护伞”的公职人员,坚决从重追究责任。


附件:富源县打击取缔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附件

富源县打击取缔矿产资源

非法开采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打击取缔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联合执法工作有序推进,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打击取缔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黄波端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高融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察员

耿建平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瞿增学 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县纪委机关党总支书记

杨加立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 琳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扩道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吴春林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段家荣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李云飞 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丁宪永 县能源局党委委员

孙韶喜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牛云武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龚 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彭汝锐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副局长

张晓辉 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副局长

胡党华 富源供电局副总经理

敖 锐 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余志东 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张 骏 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敖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打击取缔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联合执法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须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业务人员,负责配合打击取缔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联合执法的具体事务。

二、工作职责

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等法律法规,负责对有关单位移送的矿产资源非法开采案件从严从快侦办,依法追究矿产资源非法开采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加大对火工品的管理,严格火工用品的审批、流通、管控工作,对用于非法违法采矿的火工用品来源一查到底,切断非法违法采矿火工用品来源,对非法买卖、储存、运输、转让民爆物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矿产资源非法开采的幕后涉黑涉恶势力,深究细挖、连根拔起,坚决依法惩办到位;交警部门负责对参与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运输的驾驶人员及车辆依法严厉处置到位。

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等规定,负责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要抓紧审查,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快捕快诉。

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负责对有关单位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的矿产资源非法开采案件及时受理、审理、宣判,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或因非法采矿造成人员伤亡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打击取缔非法开采工作落实情况;根据收集的各种违法线索,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对达到矿产资源非法开采立案条件的,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对非法开采矿产品数量难以认定的,处以违法当事人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且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非法开采特定矿种矿产品价值在50000元以上和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在100000元以上或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又实施非法开采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侦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没收的非法矿产品进行价值认定,并出具书面报告。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县能源局:负责对辖区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监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证非法开采行为,及时移交自然资源部门立案查处。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对辖区内非煤矿山进行严格监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证非法开采行为,及时移交自然资源部门立案查处;对持有《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监管,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从重惩处;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业整顿、立案查处,并将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运输车辆源头监管,对私运非法矿产品的行为严厉处置、查处到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非法矿产品的销售监管,严禁非法矿产品流入市场,堵住非法矿产品的销售渠道,特别是对非法收受矿产品的洗煤厂、堆煤场或其他企业,一经查实坚决处理到位;整治非法收购、销售矿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没收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负责对煤炭企业、煤产品加工转换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管理,对涉及参与非法开采或提供便利,收购、运输、经营非法开采煤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顿。

市生态环境局富源分局:负责对矿产资源非法开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污染等问题进行依法处置。

富源供电局:负责按照行政执法部门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对非法开采矿产品、加工收受非法矿产品或为非法矿产品流通、销售等提供便利的企业(个人)停止供电。

县纪委监委:对打击取缔非法开采工作落实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或个人严肃问责;对包庇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履行辖区矿产资源管理主体责任,常态化组织全覆盖无死角的巡查、发现、处置等工作,第一时间收集非法开采人员、非法矿产品、非法开采机械设备及非法运输工具等证据,包括矿产资源非法开采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视频资料。一经发现非法开采,各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派出所、自然资源分局、执法中队、应急管理、交通、生态环境、林业等职能站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报县级相关执法机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难以处置或情节较重的非法开采案件,及时报县领导小组,由县领导小组统筹成立专案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