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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富政办发〔2020〕86号
  • 015158708/2020-00001
  • 2020-10-27 1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办、局:

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云南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标工作实施方案》(云人社发〔201552号、〔2017142号、〔201857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发〔201923号)《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曲靖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文件的通知》(曲人社〔201974号)等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缴费档次、征管职能等在富政发〔201499号基础上发生了较大变化,为切实做好征管职能划转后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具有富源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或离退休)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地乡(镇)、街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含试点实施年度),未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共设置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长缴多得,多缴多得。今后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社区)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当年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1.参保缴费人员对于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11个缴费档次的参保人,依次享受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3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对于选择20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按照参保人所选档次标准的6.5%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外,超出部分由省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承担50%(其中:市级承担15%,县级承担35%)。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双女绝育户或独子户)参保缴费后享受相应档次的缴费补贴,县财政另给予每人每年15元缴费补贴。

3.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最低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4.五保户、未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伍军人,县人民政府按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三、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养老金由国家基础养老金和地方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国家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国家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按照中央财政确定的每人每月88元标准执行,今后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据实调整。

2.地方基础养老金: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每人每月15元标准执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享受县级财政每月加发的10元基础养老金。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市、县两级财政每月分别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享受待遇的城乡居民,每月加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承担50%(其中:市级承担15%,县级承担35%)。

对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按月领取省财政支付的养老补助金,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或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三)待遇发放注意事项

1.参保缴费人员在死亡上一年度不断保或待遇人员在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给予12个月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待遇人员死亡次月必须报停该人待遇,未按要求及时申报死亡停发待遇出现死亡冒领情况,需追回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后再办理丧葬费补助手续,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不发丧葬费。对追回冒领养老保险待遇不力的工作人员或拒不退回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人员,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2.服刑人员、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服刑人员自服刑开始次月停发待遇,服刑期满当月开始恢复发放;丧失国籍人员自丧失国籍次月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自开始享受待遇当月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待遇追回处理,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按国家、省、市、县要求保证基金安全,应追回的及时追回并存入指定账户(追回退款账户单位名称:富源县财政局社会保障科,退款账号17000011175910121004,开户银行:富源县信用联社营业部)。

四、主要职责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和曲政办发〔201923号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自20191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阶段仍维持原有征缴模式不变。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并指导好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做好参保对象的信息录入、核对、上传、养老待遇审核发放及各类特殊资助对象核定补助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确定参保信息。

2.负责办理参保信息的新增、变更、注销。

3.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下一年度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应补缴保费人员名单,确定补缴金额,于每年1225日前将有关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

4.负责参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并对该参保人员作转移标识,将转出或转入有关信息实时推送至税务部门。

5.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残人员,特困人员各项补贴、补助及其他涉及代缴资金的,按原有渠道办理,同时对上述人员身份进行特殊标记,确定需个人缴纳差额部分的具体金额并向税务部门推送。

6.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原流程审核办理补助,单位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的补助或资助,并将补助(资助)明细、金额信息实时推送至税务部门。

7.对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所传递的各类费款入库、到账等明细信息进行记账。

(二)县税务局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宣传、培训及基金征收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社保部门传递的各类缴费信息开展保费的征收缴纳工作。

2.将缴费信息清册传递给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3.为缴费人提供多元化的缴费渠道。

4.及时向社保部门传递各类费款入库、到账等明细信息。

5.通过多种渠道向缴费人提供缴费凭证。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费用征收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机构,统筹安排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明确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村(社区)协办员工作职责,并对接具体事项、流程。

2.组织人员根据缴费信息清册宣传、催缴、落实费款。

3.按照存量参保缴费人员和增量参保缴费人员各种类型,及时更新缴费信息清册,社保经办机构为城乡居民办理变更或新增参保登记,并如实、准确记录缴费人的缴费档次、缴费金额等信息。

4.积极协调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

五、缴费方式

方式一:下载安装“云南税务”或“一部手机办事通”手机APP,实名注册认证后,从“养老保险缴费”入口缴费。

方式二:费用收缴后及时存入县税务局待报解社会保险费收入账户(账户名称: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号:1700035042725012,开户行: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室)。

各级税务部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及缴费工作,积极推进POS机刷卡缴费、云南税务手机APP缴费、一部手机“办事通”等移动智能终端缴费模式,拓宽缴费渠道,确保缴费资金安全快速到账。

六、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年度缴费制度,每年度缴费时间为11日—1220日(若系统有新要求,以税务部门通知为准)。

七、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圆满完成任务,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富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长:张德华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李小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荣国 县税务局局长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员:钱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察员

刘声娉 县财政局局长

刘文华 县审计局局长

杨会琼 县民政局局长

李永态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蒋少年 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侯玉仙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

刘文友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

肖建喜 县税务局副局长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黎绍俊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局长

邓长平 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耿显曦 中国农业银行富源支行行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税务局,由肖建喜兼任办公室主任,陈金权、李俊英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单位抽调。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并抽调业务精干、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有关业务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年度参保任务。

八、工作要求

(一)明确目标,压实责任。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上年度参保缴费情况及自然增长情况应保尽保,确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保。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县级财政补助资金、资助特殊群体参保资金、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县财政、人社、民政、残联、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按要求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补助政策,各年度6月底以前将本部门确定的特殊资助、补助对象名单发至各乡(镇)、街道和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局,实现数据共享,确保资助、补助对象100%参保。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街道要按年度适时组织召开工作动员会议,组织干部职工进村入户做好宣传工作,边宣传、边发动、边征收,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各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三)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全县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规范运作,做好参保居民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登记、管理、核对工作。要严格基金收缴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个人缴费一律以社会保障专用收据结算,收据上要注明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做到“票款同步”,并及时在各行政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所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资金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侵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督查,确保进度。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进度、工作要求、具体措施、责任领导及责任人,把责任落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工作落实到位,稳步推进各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组织推进,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征收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税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月组织人员对各乡(镇)、街道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情况,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进行。

(五)落实经费,强化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按5/人的标准划拨,其中:1元用于县税务局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工作经费,1元用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参保登记、信息核对、待遇发放、各项业务宣传、培训等,1元用于乡(镇)、街道社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核实,信息校对、录入、上传及日常管理工作;2元用于各乡(镇)、街道考核村(居)委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等工作经费。各乡(镇)、街道工作经费按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参保率达95%及以上且没有发生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兑现全部工作经费;参保率达90%95%且冒领待遇未超2例(含2例)的,兑现90%的工作经费;参保率低于90%或发生3例(含3例)以上冒领待遇的,不予兑现工作经费。

九、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未单独明确事项,按《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源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富政发〔201499号)及《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源县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富政发〔201943号)执行。

(二)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27日




相关文件:关于《富源县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