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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富源县人大第十七届第四次会议第123号建议的答复

  • 富源县医疗保障局
  • 富医保〔2020〕29号
  • 015158708/2020-00001
  • 2020-06-24 22:40

陈仙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的建议”已交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实施城乡居民医保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是让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有效途径,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医疗保障政策的不断完善,较好的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但一般缴费个人缴筹资标准逐年提高(200730/人、2017150/人、2018180/人、2019220/人,2020250/人),近4年来就涨了100元,涨幅比例较大,群众反映较为强烈。

您建议:

一是合理设置参保费用,避免参保费用增长过快。

二是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可否根据近三年使用情况进行调整,若近三年均交过医疗保险但一次未使用的,适当降低缴费标准,减轻基层干部征缴压力和群众负担。

三是实行分段式缴费,按照多个档次收缴不同保费,不同档次对应不同的就医医保报销比例或报销上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解决农村患者“看病难、看病贵”及“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国家实施的一项重要惠民工程,惠及全国9亿多城乡居民。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筹资水平已经远远跟不上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筹资水平低、统筹层次低、医疗待遇低、保障能力低的现象。为了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看病就医需求,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每年都适当提高筹资和补助标准。

1.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函[2019]64号)文件要求,我县及时制定并印发了《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富政办发[2019]86号)文件,从20199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按每人每年250元执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2.特殊群众缴费。

一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缴费标准。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扶贫办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扶贫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的通知》(云医保[2018] 18)、《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参保定额补助标准的通知》(云财社[2018] 235)要求, 2018年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实施定额补助,按照每人每年180元进行补贴,剩余部分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册由扶贫部门提供。

二是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云南省城乡困难对象资助参保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18]26号)要求,一是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保障范围的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二是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照每人12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保,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救助人员范围由民政部门确定。三是纳入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供养范围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定额资助120元,不足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中资助。

三是根据《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用补助标准和资格确认条件的通知》(云卫家庭发[2018]1号)要求,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卫生计生部门全额资助;对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卫生计生部门按180元的标准给予助缴,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资助和补助人员范围由县卫生计生部门确定。

四是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 日内应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从出生当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出生90 日后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若父母双方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本人当年无需缴费,可随参保父母一方享受医疗报销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次年起缴费参保。

3.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财政给予少数民族或其他贫困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补助;鼓励集体、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对困难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资助参保;鼓励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给予缴费补助。

根据富源县的实际情况,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每年的筹资标准是由国家及省级层面统一制定,市级和县级没有权限制定,针对特殊人群类别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一部分,个人缴费一部分,自2017年开展“健康扶贫”工作以来,实行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报销政策倾斜,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及符合转诊转院的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兜底”报销比例达到90%,其他人群报销比例全市执行统一的标准。我单位多次在全市工作会议、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总结上报等向上级主管及有关部门汇报、建议稳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当调整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但上级部门答复均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每年由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个人报销比例根据全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再进行调整,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在此,请您理解,也请您继续关注和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承办人:王海艳 0874--4621796

督办人:游勇志






富源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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