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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公安局对富源县政协九届三次会议第98号提案的答复(富公复〔2019〕24号)

  • 富源县公安局
  • 015158708/2020-00001
  • 2020-01-13 15:47
黄石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机动车滥用远光灯及大型货车违规安装反射灯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成为出门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与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快速增长相比,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素质的提升却比较滞后。部分驾驶员认为行车开远光灯可以看得更远、更清楚,自己也更安全,这样“损人利己”的行为往往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后果。驾驶车辆滥用远光灯的问题已成为夜间行车的一大危害,社会各界对此类交通违法行为深恶痛绝,夜间驾驶车辆如何规范使用远光灯成为公安交管部门亟待解决的一大突出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行驶时,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能使用远光灯。第五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规定,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交通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记1分。可见,目前我国法律对夜间行车滥用远光灯的处罚明显过轻。由于夜间行车滥用远光灯现象存在监控盲区,很难取证,在不同的路段使用远光灯是否存在交通违法难以认定,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遇交警查车,驾驶人只要一秒钟就能将远光灯拨成近光灯,证据较难固定,且处罚较轻,导致夜间会车不关远光灯现象突出。
今年以来,富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安排黄泥河金浩机动车检测站,东铺云贵机动车检测站和信达机动车检测站。强制撤除安装小太阳车辆60余辆,处罚驾驶人40余名。
下步工作中,富源县公安局将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宣传,通过案例讲解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危害性。同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发现有安装反射灯行为的,强制撤除。不听劝阻,再次安装的,除强制撤除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承办人及电话:毛锐锋,0874-4612248
督 办 人:杨加立
感谢您(或你们)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富源县公安局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