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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富源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66号建议的答复(富人社〔2018〕39号)

  • 富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8-06-07 10:30
周云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激励机制的建议》已交我局办理,感谢您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解决农村患者“看病难、看病贵”及“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国家实施的一项重要惠民工程,惠及全国9亿多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年由国家及省出台缴费标准,市级和县级没有权限制定。
一、政策标准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17]36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函[2017]44号)文件要求,我县及时制定并印发了《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富政办发[2017]120号)文件,从2017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按每人每年180元执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二、特殊群众缴费
一是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二是城乡低保对象,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人(即无固定收入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人),由民政部门按照每人每年70 元定额资助参保,其余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承担。救助人员范围由民政部门确定。三是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给予助缴。救助人员范围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确定。四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省、市两级财政全额承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由扶贫部门确定。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财政给予少数民族或其他贫困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补助;鼓励集体、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对困难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资助、帮助参保;鼓励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给予缴费补助。
三、新生儿参保缴费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 日内应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从出生当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出生90 日后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若父母双方均参加曲靖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本人当年无需缴费,可随参保父母一方享受医疗报销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次年起缴费参保。
四、各级财政补助标准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平均每人每年达到450 元。其中,中央财政人均补助324元,地方财政人均补助126 元。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筹资水平已经远远跟不上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筹资水平低、统筹层次低、医疗待遇低的、保障能力低的现象。为了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看病就医需求,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每年都适当提高筹资和补助标准。
根据富源县的实际情况,我局多次在全市工作会议、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总结上报等向上级主管及有关部门汇报、建议稳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但上级部门答复均为:城乡居民医保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每年由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在此,请您理解,也请您继续关注和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承办人:孙帆荣联系电话:0874-4613648
督办人:赵泽浩联系电话:0874-4621850

富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