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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富源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63号建议的答复(富人社〔2018〕38号)

  • 富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15158708/2024-08618
  • 2018-06-07 10:17

李景国代表:
非常感谢你对我县社会保障工作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你提出的《关于解决部分村委会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养老保险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建议》收悉。县人民政府转交由我局办理,经我局认真研究并多次向市局汇报,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高度重视此建议
接到县人民政府交办的第163号建议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及时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经专题会议进行认真研究,交由富源县社保中心办理。因现行政策我们无法办理,我们及时向上级请示,上级答复,由于养老保险政策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制定,只能依据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二、我县已经出台了解决村(社区)干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
根据富办发【2013】29号文件《中共富源县委办公室、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村(社区)干部岗位目标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起,在担任村(社区)干部期间,男性未达60岁、女性未达到55岁,具有城镇户籍,本人自愿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农村户口的,可自愿申请就地转为城镇户口。在任期间按照城镇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相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补助20%、个人缴纳8%。(自2016年5月起,单位缴费比例降为19%,目前仍执行。)单位补助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分别承担。村(社区)干部离任后,从次月起财政不再给予补助,其本人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村(社区)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是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市、县无权出台相关政策。我局已多次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了书面请示并进行了专门汇报,此建议所提问题除富源县外在全市范围内其它县、市、区均有类似相关问题未得到解决,因涉及人数众多,涉及面广,需出台相关政策方可解决,省社会保险局答复,养老保险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目前暂不能解决所提出的问题。
二是大龄人员的参保问题。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必须满十五年方可计算养老金,且目前不允许补缴。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2011年7月1日后参保的,经本人自愿,可一直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根据中央、省、市相关规定及《富源县城乡镇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规定,属城乡居民的,每年可缴纳100至2000元的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可补缴足15年,次月便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同时,根据《富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年满60周岁符合条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才可以按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金,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待遇不可重复享受。根据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我局暂无法解决建议所提出的问题。

承办人:赵 盖联系电话:0874-4610698
督办人: 李 杰联系电话:0874-4088358

富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