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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富源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58号建议的答复(富人社〔2018〕35号)

  • 富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8-06-07 10:10
晏惠春代表:
你在富源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乡(镇)严格落实强制公休假制度或者调休制度的建议》,已交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2008年8月,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制定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如《通知》第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二条: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六条: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第九条: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对于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应当按管理权限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已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纳入工资统发,所需经费在单位年度公用经费中抵扣。各单位每年度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必须控制在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从我县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实施以来,各单位执行情况不太一致,部分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得以享受年休假,部分单位的部分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少部分单位甚至所有工作人员未享受年休假,但同时又不能享受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此种现象在乡(镇)表现比较突出。具体原因一是单位工作人员较少,而工作任务较多较重,导致难以享受年休假;二是部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特殊,难以享受年休假。
针对部分工作人员没有享受年休假同时又难以享受年休假报酬的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解决。一是各单位要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工作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以便达到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目的;二是由县人社局协调联系县总工会,加大对各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执行年休假相关制度;三是由县人社局逐级向上级部门呈请,尽量提高应休未休人员执行年休假报酬比例,以维护工作人员权益。
最后,感谢你对我局工作提出宝贵建议,希望你一如既往的关心与支持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承办人:王娅静 联系电话:0874-4621851
督办人:赵泽浩 联系电话:0874-4612987

富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