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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 中共富源县委编办
  • 2017-08-07 17:34
富源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政府部门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煤炭瓦斯项目核准 富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1)部门规章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2)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附件第2条第3项,火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13项:下放燃用煤气层(煤矿瓦斯)发电并网项目核准到州、县两级。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轮保留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曲政发〔2013〕106号)附件2(2)第7项: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13项下放项目,燃用煤气层(煤矿瓦斯)发电并网项目下放县(市、区)发改部门核准。
甲级、乙级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磷、钾肥生产投资项目核准 富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1)部门规章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2)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12项:磷肥及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肥投资项目核准下放州级。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轮保留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曲政发〔2013〕106号)附件2(2)第8项: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12项下放项目,下放县(市、区)发改部门核准。
甲级、乙级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 消防设施检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富源县公安局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具有资质的消防检测机构 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及评审 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审批 富源县国土资源局 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54号):一、申报。1.申报时间,凡需要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单位或企业,须提前20日向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申报,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评审机构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2.申报材料,(2)有效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承担勘查工作的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一)基本要求: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具有丙级以上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评估、评审。
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评审 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审批 富源县国土资源局 (1)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2)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入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1〕85号):一、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范围。申请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开采范围、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开采方式)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二、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市、县发证的(挖沙、采石),可由市、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编写。
具有丙级以上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以委托具有设计资质或设计能力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评估、评审。
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 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审批 富源县国土资源局 (1)行政法规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第十条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控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二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2)部门规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
(3)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7 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估价报告 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 富源县国土资源局 部门规章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2.2.7估价人员在确定对象价格后,应按估价报告格式的要求撰写估价报告书。按照评估项目委托合同,估价机构向委托人提交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报告需当地土地管理机关确认后才能送交委托人。
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8 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 富源县国土资源局 (1)部门规章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2012版)》: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领导下,由取得“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备案证书”的单位承担。
《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取得“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备案证书”的单位接收委托后方可开展勘测定界工作。
(2)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勘测定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籍〔2012〕22号):委托方由省、州、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调整为项目用地单位或业主单位,被委托方应是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的土地勘测定界作业单位,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按《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2012版)》的“委托书格式”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双方签订的“委托书”复印件应及时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勘测定界成果验收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取得“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备案证书”的单位 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测定界成果验收、备案。
9 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临时用地审批 富源县国土资源局 (1)部门规章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2012版)》: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领导下,由取得“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备案证书”的单位承担。
《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取得“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备案证书”的单位接收委托后方可开展勘测定界工作。
(2)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勘测定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籍〔2012〕22号):委托方由省、州、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调整为项目用地单位或业主单位,被委托方应是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的土地勘测定界作业单位,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按《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2012版)》的“委托书格式”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双方签订的“委托书”复印件应及时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勘测定界成果验收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取得“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备案证书”的单位 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测定界成果验收、备案。
10 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业生产的审批 富源县国土资源局 (1)部门规章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是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的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2012版)》: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领导下,由取得“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备案证书”的单位承担。
《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取得“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备案证书”的单位接收委托后方可开展勘测定界工作。
(2)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勘测定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籍〔2012〕22号):委托方由省、州、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调整为项目用地单位或业主单位,被委托方应是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的土地勘测定界作业单位,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按《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实施细则(2012版)》的“委托书格式”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双方签订的“委托书”复印件应及时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勘测定界成果验收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取得“云南省土地勘测定界备案证书”的单位 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测定界成果验收、备案。
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临时用地审批 富源县国土资源局 (1)行政法规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第十条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控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二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2)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备案。
12 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业生产的审批 富源县国土资源局 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有计划地提出本辖区内当年拟申报的项目建议书。
各州(市)国资源管理部门对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应及时予以审核,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基本情况踏勘大纲》(云国土资耕〔2002〕18号):附件2,组织现场踏勘,做好原始记录,拟制踏勘报告,根据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和建设规模等条件对项目进行筛选入库,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项目可行性研究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可研编制单位承担。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城建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项目可研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可研编制单位 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成果验收、备案。
1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富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部门规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二类及以上认定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申请人可以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4 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富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部门规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单位 申请人可以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5 工程招标代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富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部门规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依法取得暂定级及以上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申请人可以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评标、编制招标情况报告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6 房屋面积测绘 商品房预售许可 富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门规章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2)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云建房〔2003〕181号)第二条规范销售行为:第三款商品房销售前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进行面积测绘。
依法取得丁级及以上房屋测绘资格的测绘机构 申请人可以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并提供预测绘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7 采伐作业设计报告 林木采伐(采挖)移植许可 富源县
林业局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伐区采伐作业设计报告,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应当在本目录公布后及时公布编制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的中介机构目录清单。
18 采挖移植报告 野生树木移植
审批
富源县
林业局
(1)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移植一般树木不到四十株的,由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云林林政〔2014〕1号)第六条办理采挖移植野生树木,须提交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采挖移植报告。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采挖移植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保留现有的审批部门对采挖移植报告的技术评估、评审。
19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富源县
林业局
部门规章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的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0 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水利基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设计修改和概算调整审批 富源县水务局 规范性文件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2014年水利部第46号修订)第六条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的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第47项。
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咨询论证,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1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富源县水务局 (1)部门规章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2)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30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第48项。
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专题论证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的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
2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富源县水务局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2)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28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第50项。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时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富源县水务局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2)部门规章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第24号令修订)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3)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29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第49项。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2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富源县水务局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部门规章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第十条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财务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3)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27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第51项。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25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取水许可 富源县水务局 (1)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2)部门规章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3)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31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第52项。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技术评估、评审。
26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审批 富源县水务局 (1)部门规章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条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2)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32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第53项。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7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审批 富源县水务局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2)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33项;《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第55项;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8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活动审批 富源县水务局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2)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第34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第56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和水平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9 医师执业重新注册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医师执业注册 富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部门规章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十条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 申请人应当参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的培训。
30 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证明 医师执业注册 富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2)部门规章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 申请人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1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富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规范性文件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十条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第十二条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符合有关规定的机构 申请人应当参加县级及以上具备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应在本目录公布后及时公布符合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培训考核机构目录清单
32 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富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符合有关规定的机构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应在本目录公布后及时公布编制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介机构目录清单。
33 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富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符合有关规定的机构 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应在本目录公布后及时公布编制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的中介机构目录清单。
34 医师执业定期考核 医师执业注册 富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 申请人可以委托符合有关规定的机构进行医师执业定期考核,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5 建设工程文物调查勘探评估报告书及
保护意见书
建设工程文物调查勘探评估报告书及
保护意见书审批
富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 部门规章
《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第六条申报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申请;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听取建设单位的意见并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对该建设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必要时进行文物考古勘探。文物考古勘探可以同有关建设工程的前期地质勘查相结合。建设工程范围内已进行过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不再重复进行。第十五条中小型建设工程范围内确需事先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修正)第二十一条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各地计划和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向文化部门通报立项情况,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配合基本建设的文物调查或者勘探。跨县(市、区)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工程范围内的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县(市、区)范围内的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工作,由当地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调查、勘探结束后,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发掘,同时办理报批手续。因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的,所需经费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劳动计划。经费标准按照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有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发掘单位 申请人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编制文物调查勘探评估报告书及保护意见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6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富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3)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经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7 建设用地规划地形图测绘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富源县规划局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拨建设用地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四)建设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现状地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测绘丁级 申请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现状地形图测绘工作,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8 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富源县气象局 部门规章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定)》(中国气象局第24号)第十一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
取得相应该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