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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富源县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015158708/2025-08662
  • 2025-07-07 16:24

一、修订背景

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国家对城市改造、城市更新的政策要求发生了改变,2011年我县发布实施的《富源县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管控的需求,加强对全县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滇东门户城市”建设提供科学、有力的规划保障,确保城市建设有法可依、有序实施,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富源县实际,对2011年7月5日县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富源县城乡规划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4.《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5.《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

三、制定程序

一是县自然资源局对富源县城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行了综合调研、分析和总结;二是根据调研情况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三是就各乡镇(街道)、县规储委会成员单位征询意见;四是根据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并报县司法局通过法制审查;五是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形成了《富源县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四、目的意义

《办法》修订有利于提升富源县城乡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乡建设活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升人居环境;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优化土地利用;进一步明确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民建房审批提供依据,保障了部分村民建房需求。

五、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建设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容景观规划管理、罚则、附则八章构成,具体办法由原来的68条修改为62条。

(一)第一章 总则部分。一是按照国家对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将原城乡规划体系要求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二是将原来的富源县规划管理委员会的名称、职能职责、会议程序等,按照市级要求设立富源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储备委员会,并将相关职能职责、会议程序等进行明确。

(二)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部分。一是明确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原则和编制要求等;二是明确了各类规划的审批主体、审批层级和报批程序等。

(三)第三章 建设规划管理部分。主要修改的是将“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采挖砂石、土方、堆弃垃圾、回填土方、开挖道路路面埋设管线等,必须先取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才能进行其行业批准”的规定修改成“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对项目选址定点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才能进行其行业批准”,因为根据规定,在规划区范围内采挖砂石、土方、堆弃垃圾、回填土方、开挖道路路面埋设管线等项目,如果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是不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

(四)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部分。一是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规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文件要求,全面规定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书》的许可范围、办理流程和管理规定。二是删除第二十七条“新建设的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按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在商品住宅小区建设中,应以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廉租房,以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

(五)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一是删除第三十四条关于“从2010年7月5日起,停止审批老城区和北片区、南片区、西片区、沪昆高铁站前片区修规范围内的私人住房。县城旧城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指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成熟一片,规划一片,建设一片。原则上停止审批5亩以下的单个项目和严格控制10亩以下的连片项目改造”的规定。二是规定了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的审批主体和程序(主体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程序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再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三是明确在县城中心城区城镇建设开发边界外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批主体和程序(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程序为: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村(居)委会申请,再由村(居)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四是明确在城镇建设开发边界内利用村庄建设用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许可审批主体和程序(主体为:县自然资源局,程序为: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村(居)委会申请,由村(居)委会报所属街道办事处,再由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核后统一报县自然资源局对是否符合详细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是明确临时建筑的审批权限,1000平方米以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批,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县规储委会审议(原办法是县城规划区是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地方是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六是明确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工程审批部门,进一步确定了原没有进行规划核实的农房竣工核验的部门。

(六)第六章 市容景观规划管理。删除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涉及施工管理部分(施工管理部分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法定内容,与本办法执行的法定依据不符)。

(七)第七章 罚则。一是增加第五十六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违法处置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置城镇违法建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乡村违法建筑”。增加该条主要是对违法处置部门的组成作出说明,同时明确城镇违法建筑的执法主体是违法处置部门,乡村违法建筑的处置主体是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二是将违法违章建筑的处罚主体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县违法处置部门”。三是将临时建筑的处罚由原来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县违法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修改增加)。

六、核心举措

一是加大规划宣传力度,通过网络、媒体、报刊等多种宣传途径,对城乡规划进行宣传,营造先规划后建设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和支持规划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参与和支持城乡工作的力度,提高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增强规划即法,依法建设的理念。二是加大规划执法的力度,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严肃查处,并加大处罚力度,形成震慑力。

七、关键词、专业术语诠释

城乡规划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审批城乡规划,并通过行政、法制、经济和社会手段对城乡土地使用和建设活动进行控制、引导和监督,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系统性管理活动。

城镇建设开发边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和各类开发区等,旨在防止城镇无序扩张、优化空间布局和促进集约发展。

“多规合一”是指在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下,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地与耕地保护、综合交通、水资源、文化与生态旅游资源、社会事业规划等各类规划的衔接,确保“多规”确定的保护性空间、开发边界、城市规模等重要空间参数一致,并在统一的空间信息平台上建立控制性体系,以实现优化空间布局、有效配置土地资源、提高政府空间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目标。


相关文件: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源县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